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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房屋强制拆迁公民权利保护

来源:新昌律师   网址:http://www.lawbjqycq.com/   时间:2015/8/7 11:22:13

  摘要: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政府需要保护被拆迁户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参与权在内的各项权利。强制拆迁行为必须遵照合理程序,保障居者有其屋。国家应该及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的正确程序是:规划—公示—安置住房—补偿—拆迁—土地拍卖—开发商进行开发。政府和开发商介入房屋拆迁的顺序绝对不能颠倒,不能够少的环节一定不能够少。

  关键词:强制拆迁;公民权利;合理程序;拆迁立法

 

  一、标本解读: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需要保护的公民权利

  2004年,湖南郴州市嘉禾县县委县政府为了帮助一家名为珠泉商贸城的开发项目顺利拆迁,不仅打出了“谁影响我

  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的口号,而且实行了“四包四停”政策。公职人员必须保证他们的亲属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偿评估工作、签订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还要保证他们的亲属对拆迁不满意时不能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不能完成任务者将被暂停工作,停发工资,甚至被开除或被下放到边远地区工作。可是,即使县领导发出了这样的口号和政策,拆迁工作也不顺利。有11名公职人员受拆迁事件影响被降职或调离,因拆迁还造成父子反目,夫妻离婚[1]。

  从2004年开始,重庆市被拆迁户杨武夫妇和开发商协商不成,他们的两层小楼在四周已经挖掘的工地映衬下就像一座“孤岛”。 2006年年底开发商申请行政裁决, 2007年3月19日,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责令他们在3月22日前履行九龙坡区房地产管理局下达的“拆迁行政裁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自行搬迁,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这个时候,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引起广大公民和众多媒体的关注,此事件被媒体称为“重庆孤岛事件”。政府和司法部门采取了克制态度,没有对“孤岛”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在有关领导协调下,杨武夫妇与开发商达成协议,按协议,开发商将其在重庆沙坪坝区开发的一处门面房,按同样面积交付杨武夫妇,并补偿90万元的营业损失[2]。

  以上两个案例是近几年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出现的比较典型的案例,为很多人所知悉。两个案例不同的地方在于:前一个事件中,地方政府强力而为,败坏了政府的信誉,损害了公民权利。而后一个事件,地方各级党政司法机关却注意平衡各方利益,维护了公民利益,彰显了政治文明。那么,城市房屋强制拆迁中要注意保护公民的哪些基本权利呢?

  1.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然而很多地方的强制拆迁出现了类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子,夜深人静私闯住宅,敲门砸玻璃殴打被拆迁人逼你搬走。有些地方的强制拆迁干脆就是晚上进行,把当事人架进车里,推土机就开始了工作。湖南嘉禾则是滥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为借口错误拘捕当事人,严重侵犯了人身自由权。

  2.财产权。《宪法》以及新颁布的《物权法》都有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未经所有人允许,不受任何权力以及任何形式的侵害。然而,许多居民倾其毕生积蓄购买了住房,一纸拆迁公告下来,说拆就拆,补偿款数额不合理根本就无法再次回迁购置新房。另外,很多新居民区远离市区,上学及上下班、购物等都极为不便,靠近市中心做生意的便利也没有了。或者使通过劳动获得收入的机会成本大打折扣,或者使可预期收入的资本成本加大,这些都使被拆迁人的财产收入受到损害。可喜的是,重庆孤岛事件中政府通过协调,做到了充分保护被拆迁户的权利,实现了政府部门、房屋拆迁人和被拆迁户几方共赢的局面。

  3.劳动保障权。从湖南嘉禾事件中,可以看到行政决定可以命令被拆迁户的家属停止本职工作去劝说搬迁,直到搬迁结束才能上班。如果在职职工是拆迁当事人又不顺利搬迁的话,轻者被调离,重者则被开除公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劳动法》被一些地方政府歪曲滥用,变成了他们肆意侵犯公民权利的工具。有些地方政府在拆迁前允诺给被拆迁户安置工作,可是后来却没有了下文,政府信用全无。

  4.知情权。在很多地方,房屋拆迁公告贴出来的同时,拆迁评估补偿数额也就几乎公布了。补偿依据什么标准评估、什么公司进行评估、拆迁法律程序以及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的途径等等,被拆迁人很少被告知,所以很多被拆迁户有着强烈的被欺骗感和被愚弄感以及不被尊重的感觉,拆迁纠纷从一开始就埋下了隐患。拆迁的实际用途和当初拆迁公告上的内容不一样,也是导致拆迁上访的重要原因,因为现实生活中不同的建设项目补偿数目可能有很大的不同。

  5.公平交易权。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没有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这是强制拆迁源头的不公平,也是最大的不公平。在拆迁评估程序上,很多地方的被拆迁户对被评估机构没有选择权。评估过程的不公开及评估黑洞,都导致了房屋安置和补偿的不合理。另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似乎形成了逻辑矛盾的一个怪圈,让人不可思议。本条前半部分说“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后半部分又说“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正因为对拆迁安置补偿不满意,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才提起诉讼,可是诉讼期间拆迁人给予了安置补偿,即使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不满意也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言下之意,不管对方怎么样,我都要拆!在《条例》面前,被拆迁人已经没有了言语权,公民的公平交易权就这样被“合法”剥夺了。难怪有人称《条例》的这一条款是“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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