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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城市拆迁渎职犯罪第一案

来源:新昌律师   网址:http://www.lawbjqycq.com/   时间:2016/8/13 10:26:00

    今年5月10日至6月15日是全国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当前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的查案重点是:涉及民生的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医疗医药、教育管理、社保资金、房屋拆迁和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发生的渎职失职犯罪。
北京市检察机关从关注民生的角度,查办了一批涉及新领域、新罪名的渎职侵权案。本栏将陆续刊登在全国堪称渎职犯罪“第一案”的几则案例。

单位复查、群众举报
拆迁安置合同有人作假
2003年初,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在东城区民安危改区拆迁安置工作中,发现一些拆迁安置合同中存在虚假户口等问题,于是进行复审。同时,东城区纪委、监察局接到群众举报,一些拆迁员在签订拆迁安置合同过程中有伪造户口、人员身份关系、虚构自建房等问题。东城区检察院根据掌握的情况,于当年6月、7月对北京市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临时工作人员钟山雨、北京市住宅发展中心办公室主任王龙泉以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
检察官审查合同走访回迁户逐步查清钟、王二人犯罪手段检察官对民安地区、海运仓地区数千份的居民回迁安置合同进行审查,走访大量回迁户,逐步查清了真相。2002年6月至2002年10月,钟山雨被抽调来,负责对东城区民安三区回迁安置方案进行审查、甄别,并将不合格方案上报中心,对合格方案予以通过。王龙泉作为北京市住宅发展中心办公室主任,负责东城区民安三区危改拆迁安置合同审核管理工作。
钟、王二人在审查合同过程中,分别以下述方法受贿、滥用职权:
手段一:“干切”
赚取经济适用房商品化差价
“干切”,指违反拆迁的相关法律政策法规,弄虚作假,让不属于拆迁地区,又不具备置换购房条件的人,享受拆迁购房优惠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被拆迁户回迁时购买的,是只核算成本价的经济适用住房,而不是商品房。一些拆迁人员为牟取更大利益,想方设法地将危改回迁的经济适用房“商品化”。具体做法是,将回迁住房高价转卖给没有回迁资格、不享受拆迁优惠政策而又渴望在危改区内置业的购房人,随后再以符合拆迁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拆迁户的名义,报住宅发展中心批准。以此手法,一套60平方米的回迁房,卖房人可以赚取十几万元的差价。
面对如此高的利润,个别拆迁人员通过非法手段,套取回迁房,转手高价倒卖。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则以置换房人或拆迁人的身份签订,便可以以经济适用房牟取商品房的差价。
本案中,王龙泉、钟山雨的职责,就是审查合同中购房者的资格,他们对“干切”很熟悉。如果不法分子要赚差价,必须通过合同审核,因此向王、钟行贿必不可少。王、钟二人收取好处费后,将问题合同予以通过,于是那些经济适用房便被本不享有优惠政策的购房者买走了。
手段二:“空挂户”
“虚拟人”受优惠价购房
“空挂户”:指故意放弃职权,让购房人添置的虚假户口通过审核,使购房人在少交购房款的同时享受额外的拆迁优惠政策。
本案中,该危改项目规定,在拆迁地区拥有户籍的居民享有国家的回迁购房优惠:人均可以248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15平方米的面积,但如果购房面积超出该范围,每平方米的价格就涨至5000元。
个别购房人为了更大程度地享受优惠价格,便勾结不法分子,编造虚假户口记录或证明,将不属于拆迁地区的户口、甚至不存在的户口添进购房人户籍状况记录,购房人就利用虚假的户籍记录骗取更多优惠。
这种手段也要通过合同审核才能实现。在办案过程中,承办人发现,王龙泉、钟山雨在收受他人好处之后,对查出的假户籍开了绿灯,购房人得到不应享受的拆迁购房优惠,国家应得到的购房款却严重流失。
手段三:违规置房
利用职权为亲友添置房产
王龙泉利用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采取前两种手段,享受额外的拆迁优惠政策,为女友的姐姐在海运仓小区偷偷购置了一套房产。
手段四:截留公款
私自克扣和挪用拆迁款
个别拆迁人利用被拆迁户对拆迁法规、规章、政策、实施细则等不甚了解的弱点,将应属于被拆迁户的优惠政策、补偿款项,私自克扣或挪作它用。个别负责拆迁监管的人员,与拆迁人沆瀣一气。本案中,受某拆迁公司人员的请托,王龙泉越权将应给被拆迁户的6.2万元私房发价款,划给该拆迁公司人员,而被拆迁户一直被蒙在鼓里。
适用刚生效的立法解释
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起诉查清事实后,检察官又面临这样的问题:钟山雨、王龙泉的身份,是否符合滥用职权罪要求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这是认定该罪的前提。
东城区住宅发展中心是事业单位,钟山雨只是该中心聘用的一名临时工作人员。经过分析研究,检察官认为应适用当时刚生效的一项立法解释:在坚持“行使国家管理职权”这一本质不变的前提下,不管是否属于正式编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个解释对渎职犯罪主体身份作了扩大理解。东城区检察院率先适用了该立法解释,对王、钟二人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提起了公诉。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认定钟山雨受贿13万余元,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损失200万元;王龙泉受贿25万余元,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损失350余万元。钟山雨、王龙泉均因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10年。二人提起上诉,被二审驳回。
本案的成功办理,首开查办城市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先河,推动了一批拆迁领域渎职犯罪的办理。
拆迁中的渎职侵权还有两种——
滥用户籍管理等职权
安插户口套取拆迁款或住房
如某派出所明知辖区某地户口已被冻结,但利用职权将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对象的户口迁入辖区拆迁项目中,套取拆迁款100余万元,然后又将户口迁出。据了解,以这种方法套取拆迁款或住房的不在少数。
暴力强拆
迫使被拆迁户接受不合理条件
一些拆迁行政工作人员为了按时完成拆迁目标,或者接受了拆迁人的贿赂、请托,擅自作出强制拆迁的决定;或者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为拆迁人申请强制执行。有些地方部门在拆迁过程中采取野蛮手段,强行拆房,造成被拆迁人财产重大损失甚至人身伤害。
后续通过本案办理,东城区委区政府提出了“阳光拆迁”,即公开拆迁人员、公开拆迁对象、公开拆迁资金、公开补偿标准和安置结果等“八公开”制度,并对拆迁资金的运作、发放等加强监督。
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其没有决定权或者超越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行为人违法地行使其职权范围内的权力,或表现为以不正当的目的,进行违反职务权限的事项。滥用职权的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便构成犯罪。
   (东城区检察院检 李小萌 梅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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