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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缙云县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调研报告

来源:新昌律师   网址:http://www.lawbjqycq.com/   时间:2016/8/31 10:26:00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关系到城市化进程,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到群众生活质量的基础性工作,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和城市建设的速度,也关系到城市形象,投资环境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近几年来,缙云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建设和发展,旧城改造步伐明显加快,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量明显加大,2002年5月14日县人民政府出台《缙云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以来,先后实施了县城二期、大桥南路改造、县双潭水厂建设工程、仙都鼎湖大道建设工程、新建镇中心街改造等项目的房屋拆迁,共拆迁房屋占地面积8.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7.5万平方米,被拆迁户数837户。在拆迁工作中,我县做到了依法拆迁,公开运作,市场接轨,建立了“五公开一监督”制度,使广大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确保了房屋拆迁项目顺利实施,促进了城市建设,改善了居住环境,同时也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但在几年的城市房屋拆迁实践中,我们逐渐发现原拆迁政策和拆迁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一、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被拆房屋手续不齐全。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和《办法》规定,“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但现已实施的房屋拆迁项目被拆房屋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两证”齐全的比例很少,在县城二期、大桥南路、县双潭水厂房屋拆迁项目被拆迁723户中有土地使用权证的352户,占48.69%,有房屋所有权证的177户仅占24.48%。大量的被拆迁房屋仅持有规划、土地、乡镇政府等简单审批证件或罚款、罚没款的票据。由于被拆房屋“两证”不全,给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带来了较大难度,容易造成补偿安置不公正,容易产生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权益和利益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与此同时,也造成国家大量的审批、办证费用的流失。

  2、安置土地用量偏大。根据《办法》规定,农业人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可在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异地建房三种形式中任选一种进行补偿安置,在县城二期、大桥南路、县双潭水厂建设工程、仙都鼎湖大道建设工程房屋拆迁中,农业人口被拆迁人全部选择异地建房安置。原被拆迁范围建筑密度大,而安置建房间距达到1:1,致使房屋拆迁置换的可供城市开发建设用地很少,而安置用地大,相对而言,房屋拆迁的成本也较大。如县城一期房屋拆迁中,拆迁房屋占地面积7959平方米,而实际用于安置的土地26103平方米,是拆迁占地的3.2倍。

  3、农业人口异地建房安置地块缺乏统筹安排。城市房屋拆迁的目的是改善城市居民环境,促进城市功能合理布局,确保城市有序发展。城市房屋拆迁,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但房屋拆迁安置又重新出现了“城中新村”,且“城中新村”有的规划在城市中心区,在布局上规模偏少,布点分散,有的安排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有碍城市景观,同时也导致城市功能上的不合理。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存在放宽现象。根据《条例》规定,补偿安置形式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而《办法》在前两种的基础上新增了安置用地形式,在我县房屋拆迁放宽安置的前提下,个别房屋拆迁项目,已出现安置用地扩大标准安置和不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拆算安置用地而改用建筑占地面积拆算安置用地倾向,背离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同时对违法建筑补偿也存在由无到有,打折的办法给予了补偿,背离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另外,营业用房的认定上也存在放宽现象,《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法经营一年以上且拆迁前仍继续经营的,可以按底层临街商业用房货币补偿标准价的百分之三十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偿。增加了拆迁的成本。

  5、产权调换安置房建设滞后,存在后续处理问题。根据《条例》及《办法》规定,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可实行现房或期房,但我县自开展大规模房屋拆迁以来,均实行期房安置,由于期房安置均以设计图纸计算建筑面积,建成后存在着建筑面积或大或小问题,与已签订协议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相符,在安置房交付时需进行安置面积重新测量和差价重新结算,势必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出现新的利益冲突,不利于拆迁安置的顺利落实,会增加新的矛盾和纠纷。同时因目前安置用房规模偏小,没有配置物业管理,也没有缴付专项维修基金,这也给今后的管理留下了隐患。

  6、房屋拆迁中介服务机构空白。由于我县房屋拆迁没有中介服务机构,已实施的拆迁项目均由带有政府某些职能的城市开发公司负责拆迁,通过组织拆迁临时机构具体实施,这一方面因机构的临时性势必造成拆迁专业性不强,对拆迁政策的正确把握性不够,致使政策执行走样,同一时期拆迁执行的政策不一,易造成拆迁项目之间和被拆迁户之间的相互比较,不利于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因组建机构大量从相关行政单位抽调人手,也严重影响了机关的日常办公。

  7、拆迁补偿机制不完善。根据《办法》规定我县每年确定的拆迁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和拆迁地段等级划分,被拆迁房屋的贷币补偿区位补偿款由该房屋所处的地段级别决定,这种划线定级的办法有时并不能准确反映出房屋所在区位的真正价值,在同一项目中很可能出现两处相邻且市场收益相近房屋补偿款悬殊很大的情况,使补偿较低的被拆迁人很难接受,影响了拆迁工作的正常进展,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对策及途径

  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严谨,操作规范的工作。近年来,我县的房屋拆迁工作经历了由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的过程,目前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完善方面及问题,要使拆迁工作达到“拆迁一处,造福一片、稳定一方”的目的,坚持依法拆迁是前提,制订合理政策是基础,改进工作方法是关键。针对目前我县房屋拆迁存在问题,其解决的对策及途径有:

  (一)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一步完善拆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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