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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需要指定债权人吗?

来源:新昌律师   网址:http://www.lawbjqycq.com/   时间:2021/11/23 11:26:04

  债权的原因很多,两个重要的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实现自己的债权。担保债权的方式有很多,如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等。那么民法典担保需要特定的债权人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民法典担保是否需要有特定的债权人

  担保没有规定要有特定的债权人,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一般就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债权的范围

  (一)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二)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

  (三)违约金。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

  (四)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因此建议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一项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知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担保并没有规定应该有特定的债权人。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一般有效。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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