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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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无证房屋的性质与权利界定--刘律师原创

来源:新昌律师   网址:http://www.lawbjqycq.com/   时间:2016/9/18 10:27:21

      摘要:本文通过论述我国现阶段房地产市场无证房屋的类型,进一步阐述了无证房屋性质如何界定,并提出了对于缺少房证,但又是合法房屋如何解决产权证取得的法律途径。

    自从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国城市房屋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经过权利人登记申请后,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颁发房屋产权证,但是,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房屋并没有产权证,这不仅给城市房屋产权管理带来了麻烦,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通过一系列证据予以确定。

    一、无证房屋的形成和类型

    其实,所谓无证房屋的形成,主要是针对初始登记而言,

    如果连初始登记的条件也不符合,当然谈不上房屋产权证的问题。现阶段,城市房屋颁发房证主要应该符合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即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而无证房屋的形成和类型有许多种类型,笔者通过司法实践和调查,将无证房屋的形成和类型归纳如下:

    (一)违章建筑房屋

    此类房屋的特征是:没有经过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多数为权利人自己私自建造,有些房屋虽然经过街道允许,甚至有些房屋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土地使用费,当时,这类房屋仍无法办理产权证;有的房屋是房屋开发公司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在房屋开发规划范围内私自建造,最后,仍没有补办手续的房屋。

    (二)临时建筑房屋。

    这类房屋的特点是:有些房屋经过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设,有些经过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但不符合城市整体规划,或者缺少其他批准要件,而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城市房屋;这类房屋大多数有规定的使用年限,有些没有使用年限。

    (三)缺少颁发房屋证件的房屋。

    这类房屋的特点是: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批准证件及土地使用证明、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甚至商品房预售或销售证,但没有经过验收或者虽然有验收文件,缺少申请人具备办证条件手续的房屋。

    (四)有或缺少建设文件,没有登记材料的房屋。

    此类房屋有用地许可,无开工许可,或者有开工许可,但无商品房预售或销售许可,无法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

    (五)有所有证件,或无任何证件,不属于地方政府管辖的房屋。

    这类房屋多是军队所有,也由不属于地方管辖的铁路、石油、航空等企事业单位自建房屋,伴随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这类房屋对地方居民销售,或者划归政府,变成了无证房屋。

    (六)无任何证件的地方政府管辖的房屋。

    这类房屋基本上属于无房屋开发资格,或者虽有房屋开发资格,但没有任何批准文本,地方政府默许,却无权审批,也无法审批的房屋。

    二、无证房屋的性质与权利界定及解决方式。

    房屋权属的性质及产权证书能否办理,直接关系着权利人的利益,这些利益主要表现在拆迁补偿与安置、产权交易、租赁等方面,笔者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和社会现状,对全理解定及解决方式提出如下观点,仅供参考:

    (一)对于违章建筑房屋的处理。

    对违章建筑的房屋权属性质,除有其他证据外,按照居住代表人确定权属归属;属于违法建筑物。涉及违章建筑的拆迁和补偿,应该综合违章建筑使用人的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如果经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属于无生活来源的特困户,应该给予最低居住条件的安置,涉及违章建筑的拆除,应该给特困户提供廉租房,这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的规定;如果违建房屋属于租赁房屋,应在处理租赁纠纷中确认租赁关系无效,但应支持最低使用费用的补偿原则,而对于出租人无论在拆迁及拆除上,不给予任何补偿;对于违章建筑房屋的买卖,依法应不予保护,而确认为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行为;对于由土地使用权证明的使用人,应给与土地方面的适当补偿。

    (二)对于临时建筑房屋的处理。

    这类房屋权利的确定应按照批准文件确定。对特困户的处理,应比照第一种方式处理,而对于非特困户的处理,应采取的方式是:在批准期限内比照有房证房屋处理租赁问题;对于买卖房屋不应支持,应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流通物而确认无效,但经过批准部门批准的除外,对于拆迁补偿问题,应比照有证房屋的价值,结合批准期限,给予适当补偿和安置;对于超过批准期限的,按照违章建筑房屋处理。

    (三)对于缺少发证条件的房屋处理。

    这类房屋的权利主要依照房屋居住情况、居住人的合同及购买发票等证据确定权利人。但这种房屋实际上尚处于合同履行期内,不是发证机关直接予以确定的权利范围,其性质应确定为合法房屋,但缺少权利要件。这类房屋的解决方式为:无论开发公司是否处于何种经营状态,无论购买人是否支付全款,只要开发公司属于民事主体,应由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经生效判决或裁定后,到房产登记机关申请颁发房证;对于租赁关系,应确定合法有效,对于再次转让或交易,应按照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的法律关系审理,并确定是否有效;涉及动迁,应按照合法房屋予以补偿。如果开发公司民事主体已经不存在,特别是已经注销,应当由房产管理部门作为国家无主财产的管理人为被告,按照上述方法解决民事争议,但诉讼费用的承担,不应由房屋管理部门承担;如果此类房屋没有经过验收,权利人应以验收单位为被告,主张履行验收义务,主要权利应向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张,如果上述单位无法履行验收义务,其权利应向房屋质量监督部门主张。

    (四)有或缺少建设文件,没有登记材料的房屋的处理。

    此类房屋的应比照第三种方式确定权属。但因尚没有销售许可,依法不应确定为有效合同,权利人也不应该首先提出民事诉讼,应该首先向发证机关提出发证申请,不予答复应提起行政诉讼解决;房屋租赁应按有效处理;房屋交易应按无效处理;房屋拆迁应按合法房屋补偿。

    (五)所有证件,或无任何证件,不属于地方政府管辖的房屋的处理。

    此类房屋如果无管辖单位文件证明,按照违法建筑物处理;否则,按照合法房屋处理。

    (六)无任何证件的地方政府管辖的房屋的处理。

    笔者认为:如果政府不能补办合法手续,按照违法房屋处理。其权利人的确定,按照合同、发票及其它材料确定,权利人的损失因政府管理不善和开发单位共同过错所致,应由政府管理部门和开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按合法房屋处理。

    当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情况各不相同,笔者的观点仅仅代表一家之言。但如果消除无证房屋的存在,其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的严格管理和依法行政,此外,还应注意我国的立法建设和培养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而无证房屋情况的解决,将使我国房地产事业更加向良性轨道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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