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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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与人为善才能化解拆迁纠纷!

来源:新昌律师   网址:http://www.lawbjqycq.com/   时间:2015/1/5 11:47:53

  当前拆迁矛盾加剧,血案频发。分析其原因多半并非敌我的生死之争,其中有相当一部份化解不了的原因则是执法者不能与人为善。近来常思此事,颇有所得,恰今日来郑州为明天的韩清岐老先生暨洛阳市再回首燃料有限公司诉洛阳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洛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之裁定的上诉开庭,一并试解剖此念。

  韩清岐老先生年逾七旬,热衷行善。为解决其所办孤儿院的经费困难,于上世纪后期办了洛阳市再回首燃料有限公司等小型商服企业。所有赢利均投入行善之中。怎奈本世纪初的洛阳,拆迁大浪席卷了韩老先生所办的企业,承当时的有关拆迁经办人员良心尚存,为韩解决了一些困难,使其孤儿院能坚持至今。然而,拆迁时区政府核定拆迁补偿金额的文件被人废止,韩老先生无奈之下依法状告政府。承老先生信任,我与李金平律师为其代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以裁定驳回了韩清岐老先生暨洛阳市再回首燃料有限公司诉洛阳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无奈之下,上诉到了河南省高院。结果如何?吾不能狂加猜测,只有尽力去争。

  从韩老先生所办的企业被拆迁的遭遇到我近些年所办的多数拆迁纠纷案件,我看到一种现像是这些纠纷的当事人、执法者除了少数案件中是从外请来的黑社会和为富不仁者外,多为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乡亲,为何能下得了狠手?我想除去利益所使外,人的品性亦是重要原因。《三字经》云: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可见世人生下来的时候都是好的,只是由于成长过程中,后天的环境不一样,性情也就有了好与坏的差别。拆迁当事人亦然是后天环境致使性格有异而使矛盾激化,故有善恶之分。

  何为善?我认为“善”,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单纯,善良,而是一个人内心的宽容,思想上的博爱,与人与物的忍耐。 而与人为善是善中首要者。《孟子·公孙丑上》曰:“与人为善 善莫大焉”。故与人为善是中国思想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儒家讲的仁义道德,佛家讲的普度众生,道家讲的修身养性,都是一种与人为善精神的体现。具体表现为以善意的态度对待和帮助他人,如此,有何拆迁纠纷不能化解?。

  化解拆迁纠纷中“与人为善”当有四层意思:

  一是拆迁纠纷的执法者要宽容大度。即事事处处为民众着想,胸襟宽阔,豁达大度,不计小怨,公正执法。切莫以已手中的权力去刁难当事人,更不视给当事人设置障碍为乐。

  二是拆迁纠纷的执法者要常怀善意。见到被拆迁人得到较好的补偿,不要心生忌妒,故意挑剔。见到被拆迁人的困难,要以善意的态度,真心诚意地予以帮助,使其得到公正的待遇。

  三是拆迁纠纷的执法者勿以善小而不为。要常怀爱心,以帮助解决当事人的困难为乐。要尽自己的权力为民造福,扶人之困,济人之难。即使能力所限也应据理力争。

  四是拆迁纠纷的执法者接待当事人要态度和蔼,以法服人,以情动人,使矛盾得到缓和直至化解。切莫以势压人,激化矛盾。

  总而言之,与人为善,善莫大焉。“与人为善”是一种崇高的道德修养,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更是今天构建社会和谐的一种润滑剂。如果执法者都做到了“与人为善”,那么,化解拆迁纠纷就非难事!

附: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洛阳市再回首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清歧,董事长

  被上诉人:洛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洪昌,市长

  被上诉人:洛阳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黄清旭,局长

  被上诉人:洛阳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孟红兵,主任

  被上诉人:洛阳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常安仁,主任

  第三人: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唐村村委会

代表人:张孝弟,主任

  上诉人因拆迁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洛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要求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洛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之裁定,支持上诉人原诉讼请求。

  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拆迁行政管理一案,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09年11月26日上诉人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洛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的洛阳市再回首燃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诉人认为此裁定是错误。

  一审认定2002年7月唐村村委会自行将汽车修理站内的房产拆除不是事实,并以此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是错误的。

  1、上诉人举证的(2002-苑012)《拆除决定书》清楚反映诉争房产等系由洛阳市人民政府及涧西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洛阳市西苑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等予以无偿拆除。

  2、上诉人的下列证据均证明承租的房屋是被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政府机构拆除的。

  《关于拆迁损失详细报告》、《涧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议解决韩清岐经济损失的报告》、《洛阳市商业银行进账单》等证据均说明上诉人的财产是在洛阳市的“两创”活动中被拆除,这些证明内容分别被洛阳市涧西区重点工程总指挥部、涧西区人民政府予以确认。

  3、上诉人众多证据由于已经上交被上诉人造成上诉人举证不全。

  上诉人依照洛阳市涧西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群体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2004年10月16日的《通知》,将许多证据(包括原件)都上交了被上诉人,才造成上诉人现在举证不全。

  4、裁定中的事实未被第三人出庭及书面答辩证实。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现依法上诉,请予支持!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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