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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赔偿标准】拆迁条例修订难题:农村房屋补偿标准难确定

来源:新昌律师   网址:http://www.lawbjqycq.com/   时间:2016/11/15 16:49:26

  【房屋赔偿标准】拆迁条例修订难题:农村房屋补偿标准难确定

    因为拆迁,江西宜黄县政府将一户人家逼上了自焚之路,拆迁户钟如奎一家一死两重伤。

    大约一年前,四川成都的唐福珍自焚事件后,北京大学5位法学教授沈岿、姜明安、王锡锌、陈端洪和钱明星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违宪审查,废止或修改这一条例。

    随后的半年多里,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先后召开3次座谈会,讨论法律修订,并很快出台了草案。人们也都寄望法律的出台能够规制拆迁乱局,自焚式拆迁能够从公共视野中消失。

     然而,当自焚的惨烈气息从公共视野中逐步散淡,法条的修订也陷入了困顿,拆迁背后的利益格局致使新法出台一再拖延。与此同时,因为拆迁酿成的自焚事件,短短半年内,至少在吉林长春、江苏东海县和江西宜黄发生了3起。

    那么,法律是否还有力量保护那些无所依凭的被拆迁人?在更广袤的农村,除了法律,人们还能依靠什么来保卫自己的房屋和土地?

    难以遏制的强迁

    自从去年底,北大5名教授“上书”要求修订《拆迁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启动了相关程序以来,拆迁所引发的恶性事件同比突然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5月15日,国务院下发了一条紧急通知,“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但国务院的政令并没有完全阻止野蛮拆迁,停水停电式的野蛮拆迁还时有发生,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五四村农妇李卫在强拆队的逼迫下,点燃了浇在身上的汽油,烧成重伤,经救治后保住了生命。

    一直到9月10日的江西宜黄,已经讨论了将近一年的《拆迁条例》修订仍然没有下文。沈岿教授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也参与了每一次的专家座谈会。9月底,在北大法学院见到他时,他说,“座谈会都开了3次了,到现在仍如泥牛入海。”沈岿说,技术层面的讨论其实已经非常充分了,各方专家基本也都能达成共识,最后只是需要一个决定而已。

    但这个本不该犹疑的决定,却显得困难重重。在沈岿看来,背后的阻力其实很简单,就是地方政府附着在土地财政上的利益。沈岿说,任何法律要顺利出台并被有效执行,都要尽力清除其背后起阻碍作用的因素。

    就拆迁背后的利益角逐而言,新公布的《拆迁条例》将保护的力度适当倾向于个人,这样原来的利益主体地方政府可能会不高兴,这就要求制度设计者要考虑构建一个新的利益平衡机制,适当平衡地方政府的利益。

    “自焚户”与“钉子户”

    由于城乡差异、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拆迁有着并不相同的轨迹。在北京、上海、广州、重庆此类一线大城市,出现更多的是“钉子户”,北京核心城区的住户张长福守候房屋7年,致使城市道路改道;广州地铁修建过程中也曾遭遇过同样的情况。2007年,重庆拆迁户吴苹夫妇更是被誉为“史上最牛钉子户”。

    这些拆迁与被拆迁者之间的斗争,虽然同样艰苦,但还算不上悲情,是2009年成都郊区的唐福珍,让拆迁开始与自焚相连。事实上,过去的几年里,唐福珍、陶会西,以及钟如奎一家,这些真正走上自焚之路,采取最决绝抗争手段的个体,大部分都是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拆迁问题,换句话说是农村的拆迁。

    所以,有网友哀叹,在大城市,你还有可能做个“钉子户”,可是在偏远县城和农村,你可能是个“自焚户”。

    在大城市的拆迁进程中,人们基于私有财产的抗争,即使没有完善的法律保护,可依凭的资源也相当多。也因此,到今天,大城市的拆迁成本事实上已经相当高昂,因拆迁而产生的城市寄生阶层也越来越被人们提及,在沈岿“上书”后收到的信中就有地方政府法制办主任质疑他们所倡导的新《拆迁条例》过多地保护个体,而忽略集体利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是法治的进步,社会的退步”。

    虽然新的《拆迁条例》到今天还没有出台,但就其已经公布的草案可以看出,这是一部试图在经济发展和个人权益之间小心翼翼寻求平衡的法律,其进步性显而易见。可以想见,在不远的将来,城市的拆迁终将走向阳光地带,法律和舆论赋予了城市居民越来越多的力量,个体至少能够变得越来越不那么脆弱。

    但经过近30年的大拆大建,中国的大城市基本上已经完成了现代城市建设的雏形,伴随而来的野蛮拆迁,在这类城市也已基本接近尾声,这部法规真正的价值恐怕要等到几十年后,最近几年在大城市买房子置业的一代人,当他们的房子面临被拆迁时,才能体现出来。

    不能忽略的农村

    而现实中正在发生着的最野蛮的拆迁所涉及的主体,却大多与这部法规所规制的对象关系不大。因为用地性质的不同,在法律关系上,农村与城市的拆迁事实上有着极大的差别。

    如果说,城市拆迁中发生的恶性事故,还可能得到关注,对于那些偏远县城和农村的野蛮拆迁,大多数情况,则关注较少。以宜黄事件为例,如果不是钟家姐妹的微博直播,很难想象这起发生在偏远县城边缘的拆迁故事,会有如此关注度。

    法律是不是也把他们忘记了?沈岿说,在法学界内部,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对国有土地的关注是同等的。“据我所知,不论是人大法工委还是国务院法制办,都已经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问题纳入了议事日程。”沈岿说,只不过农村的问题更加复杂,现在还没有公开的立法讨论。

    在沈岿看来,新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辐射到农村拆迁纠纷的解决,法律程序和技术层面都没有什么不同,真正的难点是补偿的标准问题,城市的房屋因其有交易价值,套用市场价格即可,但是农村房屋,并无市场交易价值,那么,如何来确定其补偿标准,并不能简单模拟国有土地的定价流程。

    事实上,即使是法学界内部,这个问题也存有争议,最典型的是“土地涨价归公论”和“土地涨价归私论”,前者认为农民对土地进入一级市场后的增值过程并没有投入,因此增值的部分应该是公共的。

    在包括宜黄在内的几起恶性拆迁事件中,争议的核心无非是赔偿标准的巨大分歧。由于缺乏明晰的市场价格,农村拆迁赔偿协议的达成难度远远大于城市,也因此,那些行事粗暴的地方政府往往根本没有多少耐心去谈判,很容易就选择诉诸暴力。

    沈岿说,除了补偿标准的难题之外,还有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下,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而非个人所有,所有权人的虚化造成集体拿到钱以后,还面临如何公平分配给个人的问题,此外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同样要充分考虑。

    但这些问题显然涉及更加复杂的体制改革,远不是单靠土地征收法律能够给予规制和解决的。事实上,在政府严格掌握土地一级市场、乡村治理失范等情况下,农村的拆迁纠纷解决起来的难度要远远超过城市的拆迁,不论是政府还是法学界都应该投入更多的精力。

    不动产之重

    在去年底的那次领衔“上书”之后,半年多来,沈岿收到了各地拆迁户们寄来的500多封信,还有不断来访的。那些全国各地的拆迁户们所诉说的各种各样的拆迁遭遇,让沈岿感到震惊。但面对来访者的求助,沈岿也时常感到无奈。在沈岿看来,对法律的信仰一定要建立在一个真正对民众负责的政府基础上。

    “对不动产的征收、补偿不足以保证其所有权人所期待的价值,他就会不遗余力,拼死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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