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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争动迁款兄妹反目判决说理入耳言和

来源:新昌律师   网址:http://www.lawbjqycq.com/   时间:2014/6/5 16:17:04

  同一屋檐下且原本和睦相处的亲兄妹俩,没料到会引出一笔60多万元的房屋动迁补偿款纷争。日前,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认争房屋拆迁款611633.70元,妹妹得178909.13元,哥哥得432724.57元。

  和睦合建房屋

  象其他幸福的家庭一样,王姓兄妹自小相处和睦。即使妹妹长大出嫁夫家,兄妹俩也经常来往走动。妹妹现居住在闵行区浦江镇,哥哥居住于南汇区周浦镇。1994年10月,哥哥在周浦镇某村申请建房,经有关部门同意,取得一处建房用地。1995年初,兄妹共同投资建造了1幢二层三开间楼房,其中妹妹出资50000元,哥出资25000元。并约定了楼房的三分之二产权归妹,楼房的三分之一产权归哥。想不到十年后的一场动迁差点让俩兄妹形同陌人。2004年3月,该楼房遇拆迁,因妹早年出嫁于闵行区,户口不在合建楼房所在村,拆迁公司遂与哥订立了拆迁补偿合同,由拆迁公司补偿该房屋重置价、土地基价、过渡费等合计61万余元。对此,兄妹双方在分割拆迁费上发生分歧,一场争吵在所难免。因与哥哥协商不成,妹妹先行一步诉诸法院请求解决。

  反目对簿公堂

  在法庭上,妹妹诉称,兄妹二人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产权分割协议已约定了各自的份额。现在房屋涉及动迁,哥擅自与动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又未能与其妥协处理房屋拆迁费,故请求法院确认房屋拆迁补偿款611633.70元中的三分之二归其所有。

  面对妹妹的诉求,哥哥不敢示弱辩称,双方合资建房是事实,但妹妹不是该房屋所在村的村民,不具备建房用地资格,在房屋拆迁后无权享受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及价格补贴。其作为房屋动拆迁主体,与有关部门达成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有效的,没有侵犯妹妹的财产权益,故请求法院驳回妹妹的诉讼请求。

  判决冰释前嫌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本案涉及的被拆迁的房屋,系兄妹双方共同建造,此乃不争之事实。因地上建筑物兄妹各自份额的比例为1:2。在庭审中,哥哥认可妹妹妹拥有被拆除房屋的2/3财产份额,同意对房屋重置价按房屋财产份额比例予以分割,法院予以照准。同理,基于按建筑物面积产生的过渡费,也应按此比例予以分割。按照拆迁政策,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本案所拆迁房屋为兄妹共有,故本院认为搬家费、设备迁移费由双方均分为妥。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应归谁享有。此项补偿,系拆迁人拆除农村房屋而对具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作出的相应补偿。因妹不是该房屋所在村的居民,其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资格,相关部门对原告的用地主体身份也不予认可,法院认为土地补偿款应归哥哥所有。"真想不到动迁补偿还有那么多名堂,我们真是在瞎争!""法院的判决说理句句听起来入耳,我们兄妹俩算服了!"接到判决,兄妹俩虽方才有所醒悟,但为迟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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